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政府信息,切实推进“透明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令)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我市财政机关及其所属二级机构,在依法履行财政监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条 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推动、指导、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及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局信息管理科负责在湘潭市政府门户网站、湘潭市财政网以及相关网络信息申请平台发布或回复经批准公开的政府信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维护工作。局法规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保障及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审核拟公开规范性文件,编制规范性文件目录。行政审批科的具体职责是:统一受理公民和法人在政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出的信息公开现场申请。局各科室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做好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内容范围
第六条 财政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方式;
第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机关简介、规范信息、行政许可、财政预算决算、法规文件、人事信息等法定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为: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公开后可能会影响财政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财政行政管理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府公开的有关规定,依申请向其公开。
第十条 须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上级机关批准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湘潭市财政局网站、湘潭财政微信平台、新闻发布会、有关新闻媒体、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等;其中,湘潭市财政局门户网是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二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财政局网站或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新宝gg创造奇迹在线登录的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统一交办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各科室(部门)在收到局办公室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内容需要相关科室审核的分别送相关科室审核同意,并经科室(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统一回复申请人;如需延期答复的,需及时将延期原因报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新宝gg创造奇迹在线登录的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各科室(部门)如发现社会上传播或散布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局办公室,并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本局各科室(部门)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政府财政公开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