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3-10008
湘财综〔2023〕3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和彩票管理相关要求,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修订了《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23年2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成省本级,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财政、民政部门分别按职责进行管理。加强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中央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秉承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其中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55%,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资金投入比例。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老年人福利项目: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养老服务等;
(二)残疾人福利项目:残疾人康复服务,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等;
(三)儿童福利项目:包括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孤残儿童康复服务等;
(四)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符合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二)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支出分为省本级支出和补助市县支出,预算管理分别执行省本级部门预算和省级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分配坚持“量入为出”,根据福彩公益金年度收入测算规模,采用因素法加项目法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包括各地人口总量、救助和服务对象数量、地方财力、地方彩票公益金贡献情况、机构基数、区域特征、工作绩效、试点开展等。具体因素和权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对项目法管理的福彩公益金,单个项目额度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民政厅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下达;单个项目额度在500万—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的,由省民政厅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报分管民政工作副省长审批后下达;单个项目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由省民政厅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
省级资金安排原则上对乡镇以下的一般公共服务项目不直接戴帽下达。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启动资金研究分配工作。省财政厅商省民政厅,根据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规模,按规定将省民政厅本级及下属二级单位使用的资金细化编入部门预算,提前将部分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市县。各地按照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结合实际确定项目,制定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各地上报项目情况,研究确定资金指标规模,联合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管理不得按照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分配资金,不得由财政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拨资金。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支持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其中福彩公益金以项目法分配方式支持的项目全部纳入省级民政重大项目库管理。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各级主管部门应规划好拟支持项目范围、数量、规模等,突出支持重点,防止“撒胡椒面”,杜绝“小、散、乱”。分期投入的重点项目应做好资金整体投入计划,有序推进,严禁资金化整为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在安排福彩公益金项目时,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剂预算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结余结转资金处理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定期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工作。市县、省直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并报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和民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二条 省民政厅于每年6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推动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监管。分配、管理、使用福彩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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