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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湘潭市财政局 cz.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3-04 11:50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湖南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提前谋划、突出奖补、问题导向、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除涉密项目外,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指导市县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督促推进项目实施及验收。配合省财政厅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本区域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调度资金执行情况,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项目申报以及储备库建设。

  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审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技术方案)、项目设计及概(预)算,负责项目实施、管理、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资金,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配合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时提交项目成果,并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机制建设。包括真抓实干奖励、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奖惩、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奖补、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生态环境机制建设。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程。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自然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执法能力以及信息化建设和运营维护。

  (四)生态环境研究工作。包括环保立法、环保规划、环保标准、环保科研及环境政策研究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及其他与污染防治相关的工作和项目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突出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导向,主要适用于真抓实干奖励、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奖惩、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奖补、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等奖补资金,主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考核结果、绩效管理结果、地方财力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突出专项资金设立的功能作用,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程、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其他与污染防治相关的工作和项目支出。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程、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从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资金。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提前谋划,加强项目储备,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成熟可行、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本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程、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生态环境研究工作等类别项目。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制定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申报通知。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提交入库申请、项目资料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其中新增50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提交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由行业技术和财务人员组成的项目专家库,并适时进行充实、调整。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要素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因政策变化或客观原因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应及时调出项目库。项目符合入库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及时提交补充材料,按程序申请入库。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及时编制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按程序审核并下达资金,其中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应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70%以上。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专项资金应在当年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特殊项目资金最晚必须在9月30日前下达。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按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尽快分解下达,并在3个月内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备案。因素法分配到市州的资金不得再以因素法二次分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景观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通过真抓实干奖励、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奖惩、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奖补、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等方式下达的奖补资金,必须用于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项目单位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下列资金收回省财政统筹用于全省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一)项目因不可预见因素中止,清算认定的项目结余资金。

  (二)违反规定分配和使用的资金。

  (三)其他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需收回的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生态环境厅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在生态环境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财政重点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收回已拨付资金。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产生的效益情况等。

  第十九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和提升的良性循环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将酌情减少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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