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
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19〕4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计费标准由10%调整为9%。
二、湖南省一般计税办法条件下材料含税预算价格中综合税率调整如下:
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
序号 | 材料分类名称 | 综合税率 |
1 | 砂 | 3.6% |
2 | 石子 | |
3 | 水泥为原料的普通及轻骨料商品混凝土 |
2.适用增值税税率13%的材料的综合税率
序号 | 材料分类名称 | 综合税率 |
1 | 水泥、砖、瓦、灰及混凝土制品 | 12.95% |
2 | 沥青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其他混凝土 | |
3 | 砂浆及其他配合比材料 | |
4 | 黑色及有色金属 |
3.适用增值税税率9%的材料的综合税率
序号 | 材料分类名称 | 综合税率 |
1 | 园林苗木 | 9% |
2 | 自来水 |
4.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增值税综合税率为12.95%。
具体材料及其品种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