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湘财资〔2018〕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