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安排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主要包括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急需急缺和优势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科技研究等。
(二)地质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综合体系建设、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地质调查、生态地球化学(土地质量)调查评价、地下水(地热)调查评价与监测、地质公园建设与地质遗迹保护等。
(三)其他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依据国土面积、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灾害点数量、近年发灾数量、贫困县、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和专项资金管理绩效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总额、具体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所占比重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根据情况一年一定。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以三年为周期,实行滚动管理。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下达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案等,并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布。对地质灾害治理、矿产资源勘查等常规项目实行常态化立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管理,分年度择优依序安排。
第九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材料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申报,并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项目评审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及预算进行评审,提出项目立项及预算建议。
2、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踏勘、资料审查等方式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审核或项目设计评审,审定项目概算或预算。对省级只进行立项论证和概算审查的项目,项目设计与预算委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组织审查。省级只进行立项论证和概算审查的项目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确定。
3、评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组织对项目立项(设计)和概(预)算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其中,对省级仅负责立项论证的项目,由市级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
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技术服务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格资质要求;
③原始资料检查结果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定及公示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项目,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将评审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建立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适时进行充实、调整。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项目库,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审核;省级项目库实行定期更新。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资金总量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相应提前下达或编入部门(代编)预算。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资金下达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依规定程序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依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二)专项资金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依法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省级预算公开平台公开。
(四)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项目单位按原渠道报批。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省级项目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绩效评价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并对已完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项目及时组织或委托验收。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本区域项目资金监管。
(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区域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概算)开展项目建设、规范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设置期限为三年,到期自行终止。期满后确需延续的,根据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按新设专项资金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 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