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5〕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安排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国土整治、耕地保护、测绘地理信息、不动产登记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包括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灾毁耕地复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收购、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监管支出、国土资源规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地籍调查、国土整治科技研究等。
(二)测绘地理信息。包括新型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及监测、应急测绘、地理空间数据与信息化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等。
(三)不动产登记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包括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与更新、不动产权籍调查、自然资源资产专项调查等。
(四)其他与国土整治、耕地保护、测绘地理信息、不动产登记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依据各市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水田面积、未整治耕地面积、灾毁耕地面积、新增费缴费情况、专项资金管理绩效、市县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专项工作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总额、具体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所占比重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根据情况一年一定。
第八条 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实行项目库管理,以三年为周期,实行滚动管理。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下达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案等,并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布。对土地整治等常规项目实行常态化立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分年度择优依序安排。
第九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具体程序、时限、材料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申报,并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项目初审
1、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开展选址复核和重叠查询,并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
2、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②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③项目设计书(实施方案)编制是否科学合理,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准确、规范、合理等。
(三)评审及复核
土地整治项目由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设计及预算进行审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省财政厅对省国土资源厅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复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初审程序和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2、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审定及公示
根据评审意见及复核情况,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项目,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将评审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建立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适时进行充实、调整。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项目库,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审核;省级项目库实行定期更新。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资金总量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相应提前下达或编入部门(代编)预算。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资金下达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依规定程序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依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二)专项资金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依法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省级预算公开平台公开。
(四)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项目单位按原渠道报批。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省级项目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绩效评价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本区域项目资金监管。
(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区域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已完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五)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开展项目建设、规范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
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设置期限为三年,到期自行终止。期满后确需延续的,根据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按新设专项资金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95号)和原《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9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