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互联网 监督”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新宝gg一键登录

湖南省“互联网 监督”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湘潭市财政局 cz.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8-02-27 0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湖南省“互联网监督”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运维管理体系,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平台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平台是湖南省委、省政府在全省统一搭建的省市县三级运维的网络监督平台,依托全省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以公开促进监督,以监督促进规范,从民生保障监督入手,逐步拓展党务政务监督内容,重在对全省民生资金、精准扶贫、村级财务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平台的建设、使用和运维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部署、分步建设实施、分类授权使用、分级运维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纪委负责平台运行管理的监督和问责等,相关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

(一)负责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落实“互联网监督”工作情况,督促建立完善平台的管理机制;

(二)针对数据采集、信息公开、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和平台安全防护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组织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  省电子政务中心是平台的承办单位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技术培训、宣传推广和绩效评估等。

(一)负责维护、管理和升级平台软硬件设施,确保平台正常运行;

(二)负责维护和管理平台数据库,监控数据库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并及时解决数据库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平台数据库正常工作;

(三)负责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账号权限分配和ca数字证书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平台运行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平台日常运维工作评估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考核量化和指导推进;

(六)负责各级各相关部门数据采集录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形成相关工作台账;

(七)负责制定省级平台应急预案。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民生资金项目公开目录及信息采集要素清单,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资金数据填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一)负责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本级民生资金公开目录,对市县民生资金项目公开目录进行审核;依照有关政策规定, 每年年末,组织对下一年度省本级民生项目资金公开目录进行适当调整;

(二)对省直有关部门在平台提交的数据信息进行全面监管,督促其按要求录入民生资金数据信息。

(三)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平台民生资金数据录入和监管工作,在资金下达时,对需要在平台公开的民生项目资金予以明确。

第七条  省农委、省民政厅负责平台村级财务公开等监管工作,对村级收入和支出及其票据凭证等数据采集及公开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扶贫办负责平台精准扶贫栏目的日常维护、数据更新、信息审核等工作,督促指导市县扶贫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委网信办负责牵头建立完善各方协同配合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应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将平台纳入年度湖南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检查范围,及时督促整改平台可能存在的网络安全漏洞问题。

第十条  省直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民生数据和基础比对数据采集、政策信息发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对在平台录入的数据信息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和核对。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参照省级“互联网+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二条  平台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用户按照分级分类设置,根据各自权限使用平台。所有用户必须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平台。

第十三条  运维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账号权限管理,账号使用人员一经确定,应相对保持固定。账号使用人员名单、账号权限调整需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及时报上一级平台运维管理部门并报省电子政务中心备案。各级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更换使用人员时,须提前向同级运维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到换人时更换对应密码和ca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登录账号、密码和ca数字证书由省电子政务中心统一分配。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密码和ca数字证书,并定期更改登陆密码。使用人员的账号和密码不得告知他人,也不得委托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人员遗失ca数字证书或者发现ca数字证书不能正常使用,应立即报告本级运维管理部门。使用人员补办ca数字证书,须向本级运维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本级运维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后应及时上报至省电子政务中心备案,由省电子政务中心负责补办。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向外提供任何比对结果、查询结果等数据,更不得以拷贝等方式向他人违规提供平台数据信息。

 

第四章 数据维护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平台规定程序、信息采集要求将相关数据信息录入或通过数据交换导入平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民生资金项目信息、精准扶贫信息、村级财务公开信息、基础比对数据信息等,采集的范围和内容可根据平台功能需求进行扩充。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更新信息。民生资金项目信息按月更新,每月月底前完成上个月数据更新工作;精准扶贫信息按季度更新,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完成上一季度数据更新工作;村级财务公开数据按季度更新,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完成上一季度数据更新工作;基础比对数据依托全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月进行数据更新,每月10日前完成上个月的增量数据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前置机。每年41日起,平台将不再更新上年度数据,对问题数据的修改,依照整改程序上报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报送和公开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进一步加快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平台的互联互通,扩大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数据覆盖范围。民生资金项目数据,可以实现系统对接的,应避免二次录入;村级财务公开数据可以以县为单位由财政或农经管理部门统一批量导入平台。

第二十条  平台信息的发布、使用、管理严格实行审核把关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完善平台数据内容审核、上报和更新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机构,指定专职工作人员,分级管理,严格把关。分管领导和责任机构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报送信息有误的,报送单位须及时予以更正,平台将对更正记录留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禁止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和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章 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民生相关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平台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平台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工作台账。

第二十三条  平台投诉举报实行分级受理处置,谁处理,谁答复。首次投诉举报由提供相关信息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在平台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对答复不满意并在平台二次投诉举报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分类处置。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人对二次答复不满意并再次投诉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平台大数据比对分析系统实行分级管理使用,省纪委可实现全省数据信息比对,市州纪委可实现本市州数据信息比对,县市区纪委可实现本县市区数据信息比对。跨市州的数据信息比对,需经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授权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大数据比对分析形成的问题线索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交由同级相关部门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负责对交办处理情况的跟踪督办、综合分析。

第二十六条  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原则上应在7日内受理,3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1个月。

 

第六章 督查和问责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省纪委牵头,省电子政务中心、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监督检查采取平台后台数据统计分析和实地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情况视情予以通报。

省纪委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明查暗访,省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做好平台数据统计和分析。

市县两级应参照省级做法,加强平台运维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平台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平台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组织保障,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等;(二)数据维护,包括民生资金项目公开目录编制及数据采集、村级财务公开数据采集和基础比对数据采集等;(三)运维管理,包括账户分配管理、角色管理、安全应急处理等;(四)宣传推广,包括宣传计划、推广措施等;(五)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

第三十条  对平台运行管理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省纪委《关于在“互联网监督”工作中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与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电子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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