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新宝gg一键登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湘潭市财政局 cz.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12-09 10:37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即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方式下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落实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税收入划转的工作部署,将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1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申报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
  •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