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财综〔2023〕16号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民政局(社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湘潭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 13 日
湘潭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返还市本级,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应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其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其中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55%,并应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资金投入比例。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老年人福利项目: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养老服务等;
(二)残疾人福利项目:残疾人康复服务,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等;
(三)儿童福利项目:包括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孤残儿童康复服务等;
(四)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符合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二)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福彩公益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审核市民政局提出的福彩公益金资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负责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三)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福彩公益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福彩公益金项目申报,制定资金年度预算和分配使用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监督管理和检查各项目单位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申报福彩公益金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使用执行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预算,科学制定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分配坚持“以收定支”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收入测算规模,采用因素法加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的福彩公益金,具体分配因素包括各地人口总量、救助和服务对象数量、地方财力、地方彩票公益金贡献情况、机构基数、区域特征、工作绩效、试点开展等。具体因素和权重根据市级情况适时调整;
(二)项目法管理的福彩公益金,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下达。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管理不得按照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分配资金,不得由财政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拨资金。
第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支持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各级主管部门应规划好拟支持项目范围、数量、规模等,突出支持重点,防止“撒胡椒面”,杜绝“小、散、乱”。分期投入的重点项目应做好资金整体投入计划,有序推进,严禁资金化整为零。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下达的福彩公益金控制数,结合工作实际,提前启动预算编制工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省级下达福彩公益金调整等情况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在安排福彩公益金项目时,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结余结转资金处理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开展包括绩效事前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以及结果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定期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工作,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工作,县市区(园区)、市直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十九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二十条 县市区(园区)财政和民政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送至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推动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监管。分配、管理、使用福彩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8月2日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民政局发布的《湘潭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潭财综〔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