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湘潭市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财教〔2024〕1号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科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管理,现将《湘潭市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1 月 26 日
湘潭市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湘潭市科学技术普及资金(以下简称科普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民科学素质提升、科技创新助力、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智库建设等科普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科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达科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科协负责编制科普资金预算计划,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执行支出预算,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科普资金主要支持:
(一)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计划
1.实施精准科普计划,开展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周、防灾减灾日、三下乡等品牌活动,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支持对青少年、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五类重点人群精准实施科学技术与知识普及,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
2.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计划,支持在青少年科技教育、科技创新、科普信息化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基层科协、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科技社团,支持青少年科普名师工作室工作,支持青少年科技场馆、科普设施建设。
3.实施科普惠农计划,支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个人在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助力乡村振兴、科学普及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4.实施科普惠民计划,支持村(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科协(科普)组织建设、科普活动、科普宣传、科普信息化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二)科技创新助力计划
1.实施学会服务能力提升计划,择优支持学会、高校科协和企业(园区)科协等加强学术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能力建设,开展学术交流、产学研用、乡村振兴、科学普及等活动,承接科技评估、职业资格认定等政府委托工作和职能转移,服务我市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实施。
2.开展“科创中国”湘潭行动,支持院士工作站(室)、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及科技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方法、专利信息技术应用与推广和“讲比”竞赛等群众性创新活动;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县市区、园区科协加强会地合作,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搭建协同创新平台,推动企业科协组织建设。
(三)科技人才培养计划
1.开展青年科技奖、“小荷”人才项目和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支持院士后备人才、中青年学者、年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进行学习深造,加快成长成才。
2.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系列活动,联系、走访、慰问科技工作者,发挥代表联络服务站作用。
3.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机器人竞赛、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青少年创意编程与智能设计竞赛等赛事,支持“英才计划”、“小荷英才”等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四)科技智库建设
围绕全市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组织科技专家团队开展决策咨询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科技支撑。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市科协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市级学(协)会、园区科协、企业科协和高校科协等直接向市科协申报,县市区项目向同级科协、财政部门申报,通过县市区科协审核、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后,联合行文向市科协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市科协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初评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支持的范围,申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完整,格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的内容是否符合项目要求,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
第十条 对初评合格的项目,市科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科协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形成评审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下达科普资金项目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科普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使用科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企业使用科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科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推进项目实施。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协提交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内容和相关程序组织实施项目,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园区)科协、财政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