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财金〔2024〕1号
各有关保险机构:
现将《湘潭市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8日
湘潭市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省以下品种农业保险业务市场化改革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3〕2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水稻和大豆种植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3〕42号)和《湘潭市加快推动普惠金融、产业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潭政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奖补资金,是指依托湖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农险平台”)进行管理,市级财政在每年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范围内就承保机构开展的农户享受的保险费折扣率不低于各级财政合计补贴比例且险种未纳入中央政策奖补范围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的降费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奖补险种为在我市范围内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开展的以农产品种植或养殖为标的且主体保费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选择、自愿购买的农业保险品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并且参加了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的保险机构。
第五条 奖补条件
(一)承保机构开展的市场化农业保险业务须符合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的有关规定,严格验标,签单到户,细化明确到具体险种。
(二)同一标的、同一险种重复投保的,保险期限低于农产品生长周期的,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三)奖补的农业保险品种应已纳入省财政厅的市场化农业保险业务财政奖补范围内。
(四)以县级为奖补区域,各承保机构开展的单一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规模应满足:湘潭县、湘乡市不低于200万元;韶山市、市城区不低于50万元。
(五)农业保险品种纳入中央政策险种后不再纳入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对 “一县一特”农产品优秀品牌品种和油茶等重点支持品种,奖补额度按保费规模的10%给予补贴。
(二)除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外的其他农业保险品种,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范围内奖补额度按不超过保费规模的5%给予补贴,市城区范围内奖补额度按不超过保费规模的10%给予补贴。
(三)对市城区按省财政厅规定开展的规模户水稻种植完全成本保险保额提标部分的县级配套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城区各承担50%。
第七条 奖补流程
(一)各承保机构的市级分公司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增品扩面提标农业保险业务开展计划及预计承保规模。业务开展后及时向省农险平台推送保单及数据,超过1个月未推送的,该业务不纳入奖补范围。
首次推送新农业保险品种时,应按要求填报基础资料并同步上传保险条款。
(二)各承保机构的市级分公司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区数据后统一申报,每年2月底前书面向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和申请资料,资料数据应与省农险平台数据保持一致,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奖补。
(三)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奖补资金。全市奖补资金的申报总额大于当年奖补资金预算额度时,按最终审定数所占份额核定各承保机构的奖补额度。
(四)市财政局按照确认的奖补额度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承保机构。
第八条 增品扩面提标农业保险业务统一纳入农业保险绩效评价范围。
第九条 承保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收回拨付的奖补资金,取消奖补资金的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