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教育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分配透明、使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潭政办发〔2018〕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提升教育整体水平为目的,专项用于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本级教育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坚持公共财政导向,着力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优先保障国家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用于学校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
(二)支持教育教学发展,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素质提升、教学质量提升、体卫艺活动开展、教育信息化建设;
(三)扶持民办教育,补助、奖励民办教育发展;
(四)中央、省级专项经费配套;
(五)省市实事项目等全局性重大项目经费支出;
(六)教育应急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第五条 每年9月开始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教育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及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拟定专项资金安排初步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规范透明”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就专项资金分配的原则、方向、重点和绩效进行充分调研、讨论后按不同的分配方式“依法依规依程序”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项目分配法。主要适用项目类资金。项目类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除涉及应急支出外,不在当年安排资金。
(二)评审分配法。主要适用奖补类资金。
(三)因素分配法。主要适用普惠性资金。综合考虑补助对象的客观需求、在校生数、基本办学条件等各方面因素,合理制定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及计算公式。
(四)特定补助分配法。主要适用于应急类资金,如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应急事件。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按照“下发通知-单位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的程序申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资金申报指南,市直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直接向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县市区及园区的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财政、教育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市教育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论证和评审工作,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审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暂停或撤销:
(一)因政策调整、工作任务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投资规模发生增减的;
(三)有特殊、应急项目需要进行专项资金调整的;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达不到年度绩效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并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责任明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专账核算管理,教育专项资金收入、支出、结余应当在会计核算中单独反映。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与财政监督,对项目申报进行程序性审查;教育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遴选申报、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教育专项实行“目标-监控-评价-应用”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教育部门是绩效管理的组织及实施部门,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指导与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机关按照《预算法》 《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