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新宝gg一键登录

湘潭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湘潭市财政局 cz.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9-12-24 1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科技服务机构能力水平,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根据《湘潭市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降低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成本,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在科技专项中安排,采用后补助方式,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无偿发放的一种配额凭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创新券日常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核实创新券兑现申请。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安排创新券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与结算。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负责创新券的制定政策、决策指导、组织实施、审批、监督、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由市科技局遴选确定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为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线上平台建设和运行、企业与机构资质审核、创新券发放、企业和机构的动态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及评价、创新券兑付初审等工作,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科技创新券的运营情况。管理费用按创新券兑现额度的5%比例支付。

 

第三章 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为在湘潭市注册成立的、并经科技部门认定、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六条 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机构(创新券受理单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具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

(三)有明确的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

(四)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五)具备符合支持方向的服务能力;

(六)在市科技局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科研仪器设备检验检测、科技情报及信息分析、研发服务、技术服务、科研成果和发明等专利技术转移类专业科技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四章 额度与流程

第八条 创新券发放标准为1—2万元/次,有效期2年。市科技局根据上年度创新券使用情况,调整创新券发放对象下一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每次抵扣标准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向市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十条 创新券申请、使用、兑付流程如下:

(一)由创新券管理机构发放科技创新券,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

(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市科技局备案科技服务机构清单,按服务类别选取相关机构,购买所需服务;

(三) 创新服务完成后,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券受理单位提供购买服务的合同以及发票凭证、完成科技服务项目有关成果材料,向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补助;

(四)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汇总创新券使用情况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后进行真实性审核,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复核公示后,进行补助兑现。

 

第五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一条 对已备案的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组织对其年度服务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对评价结果优秀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激励。

第十二条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科技服务机构实施入库备案和动态调整,条件成熟的单位可常年申请入库,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及时调出。

第十三条 对已备案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机构,提供共享仪器设备总价值大于100万元,总台数低于1台/套的补助0.5—1万元;总台数高于10台/套低于50台/套的补助2万元;总台数50台/套及以上的补助2-5万元。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授权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将创新券使用单位及受理单位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停拨或收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或受理创新券。

第十五条  创新券使用和受理单位在签订服务协议后,不能遵守合同约定的,可进行投诉。一经核实,将降低合同违约方信用等级或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停拨或收回财政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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