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
基础设施建设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直相关单位(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湘潭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申请与管理,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湘潭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管理办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17日
附件
湘潭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奖补办法,根据《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财建〔2014〕692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 和《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湘财企〔2016〕4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湘潭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要求,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物业公司、商场及个人等建设和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二、资金来源
国家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2019-2020中央省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及运营奖补资金。
三、建设标准
充(换)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换)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并依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机和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7930-2015)及其他行业验收规范等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四、奖补标准
1.用电价格。按省发改委《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407号)文件执行。
2.奖补原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奖补原则。先申报,先奖补,资金额度用完停止奖补。
直流充电桩功率在20kw以上的,按450元/千瓦奖补;功率在20kw以内(含20kw)的,按3500元/桩奖补;
交流充电桩功率在20kw以上的,按300元/千瓦奖补;功率在20kw以内(含20kw)的,按3000元/桩奖补;5kw以下交流充电桩不予奖补。
充换电站按20万元/工位奖补;充换电站奖补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站。
随车配备的充电桩及自建的简易充电装置不予奖补。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发改委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市发改委按《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办法(试行)》(湘发改能源〔2016〕979号)文件要求,在每月末最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充(换)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3.市发改委每月7日前将上月验收情况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发出支付指令;
4.在县(市)区、园区备案的项目,由县(市)区、园区发改部门按此程序操作。
六、申报资料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9号)等文件关于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制定。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物业公司、商场等单位申报资料:
(1)《湘潭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有法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签字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3)购买设备合同、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4)充电桩接入共享软件截图、充电设施现场形象照片;
(5)近期充电桩电力缴费凭证或电子发票。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申报资料:
(1)《湘潭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签字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3)设备合同、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4)建设计划批复文件;
(5)充电桩接入共享软件截图、充电设施现场形象照片;
(6)近期充电桩电力缴费凭证或电子发票。
(三)个人申报资料:
(1)《湘潭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验原件);
(3)产品合格证、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4)充电桩接入共享软件截图、充电设施现场形象照片;
(5)近期充电桩电力缴费凭证或电子发票。
七、法律责任
1.相关单位应根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6〕59号),做好复核工作;
2.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办法根据国家、湖南省有关政策和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动态调整,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2.本办法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