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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莲城人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湘潭市财政局 cz.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8-10-15 10:08

湘潭市莲城人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莲城人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潭市发〔201813号)和《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潭政办发〔201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整合原有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产业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财力、公开透明、绩效优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各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委人才办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支出预算申报;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按照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组织制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会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4.负责专项资金扶持资助项目的核查监管。

(二)项目主管部门

1.负责起草本部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设定绩效目标、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具体组织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条件审查、立项公示、项目建库及评审结果公示;

2.监管本部门项目资金的使用,指导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其进行绩效再评价,将评价结果提交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并报市委人才办;

3.负责本部门项目资金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财政部门、监察和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

(三)市财政局

1.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3.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制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审核项目和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参与项目库管理;

4.监管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负责组织项目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保障莲城人才行动计划中莲城人才引聚工程、重点人才培育工程、人才发展平台构建工程、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工程和人才服务保障升级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人才引进。是指支持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青年人才、国际化人才、创新型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骨干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各类急需紧缺人才等;

(二)人才培育。是指支持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教育医卫、规划建设等重点领域人才培养和一些行业系统人才培训等;

(三)人才奖励和资助。是指用于支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建设;对获国家和省、市人才项目支持的人才(团队)进行奖励资助;保障市委、市政府表彰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人才奖励支出等。

(四)创投引导。是指用于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助、贷款贴息、创业孵化和综合支持等。

(五)人才服务保障。主要用于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生活保障、休假联谊和党委联系服务专家等方面的经费支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用于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通过项目补助、科研资助、团队建设资助、购房补贴、表彰奖励等形式安排,以此推动人才团队发展,改善人才物质生活条件,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营造更优生态。

第四章  资金预算和拨付

第八条  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各项目主管单位以当年度执行情况或基本数据为参照,向市委人才办呈报下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市委人才办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支出预算,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财政局按程序审定。

第九条莲城人才行动计划中已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继续按原渠道申报和列支。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拨付:

(一)项目主管单位如实填写《湘潭市莲城人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申报表》,同时附报项目实施方案、经费支出预算明细和主要文件依据等相关材料,并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申报。

(二)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要依法依规使用,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委人才办,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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