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湘潭市财政局 中共湘潭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附件
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保障基层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潭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市直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单位内部审批制度。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单位机关党委(总支)审核汇总后,报单位党组(党委)审批。
各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的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并报基层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总支委员会审核。
第六条 各单位党组(党委)要严格控制到湘潭市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根据党建工作实际,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经费的党建活动,必须书面申请,经单位机关党委(总支)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之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之间交通费是指到湘潭市城区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九条 党建活动内容为培训的,经费支出按照《湘潭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其他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之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不得以其他名义报销个人差旅费。
(二)伙食费,在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租车费,每辆每天不超过1200元,租车到湘潭市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相融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严肃性。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社会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湘潭市外开展党建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实需要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要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湘潭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严格按计划安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延长时间、增加地点。
第五章 报销核算
第十六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总支)审核后,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支出内容列相应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各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开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工委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