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服务定点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我们制定了《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服务定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服务定点管理办法》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件:
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服务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的零星采购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和《湘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潭财资发[2016]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采购人需求频繁、数量较少、金额不大,或虽有一定的技术指标要求,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项目。
采购人采购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耗材、网络设备、多媒体会议设备、办公电器、厨房设备及厨具、办公家具、窗帘、文体用品等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公务车辆维修、公务车辆保险、公务印刷等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服务定点管理。《湘潭市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直接纳入市协议供货电子平台进行采购。
第四条 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供应商确定程序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采购。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招标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确定后,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代表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合同,每一轮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施具体情况决定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有效期延长或缩短。
第八条 采购人购买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必须向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内的供应商采购。特殊情况下须向非定点供应商采购的,应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章 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限额及程序
第九条 协议供货适用限额:市直单位单次采购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县市区(园区)单位单次采购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采购业务。
第十条 定点服务适用限额:定点维修每台次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维修项目;定点印刷单次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印刷项目。
第十一条 单次采购金额超过限额的,采购单位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另行申报备案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因市场变化等情况影响,必须调整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确定。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虚开发票等行为,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采购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做到效率高、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
(四)认真把好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质量关,对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管理科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按时按要求报送需要的报表及各类统计数字。
(七)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协助处理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五条 采购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按照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市政府采购管理科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采购人有以下义务:
(一) 采购货物须严格按《湘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财务制度。
(三)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四)不得要求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虚开发票。
(五)严禁向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为本单位提供规定类别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及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或抽查,年底进行年度考核打分,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实施末位淘汰和下一轮招投标评分得分参考依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包括:
(一)检查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清单、服务发票、政府采购销售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市直各单位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得分情况,将在湘潭市政府采购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前三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第四次取消其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优惠率)进行优惠;
(三)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四)为采购单位多开、虚开发票;
(五)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未经允许擅自制作宣传、悬挂、张贴协议供货或定点服务标牌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报表等资料的。
(八)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向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以外的企业采购相关货物和服务的;
(二)向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为本单位提供规定类别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的;
(三)要求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多开、虚开发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元月1日起施行,湘潭市财政局2011年12月23日发布的《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服务定点管理办法》(潭财购[201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