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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财政局 cz.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7-11-15 10:04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规范和加强湘潭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以及湘潭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湘潭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湘潭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科技局

 

2017年10月23日

 

 

 

 

 

 

 

 

 

 

 

 

 

 

 

 

 

 

 

湘潭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湘潭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以及湘潭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财政预算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为县(市)区、园区项目推荐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 市科技局的职能职责:

1、 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初步审查、并组织重点项目考察;

2、 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完善年度项目库建设;

3、 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对项目进行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的职能职责:

1、负责安排落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会同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重点项目进行考察、参与专家评审、完善年度项目库建设;

3、审核项目及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拨付项目资金;

4、会同市科技局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三)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推荐本辖区项目,同时协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本辖区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四)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一)前资助。在项目立项以后,根据相关批文对项目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二)后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立项、验收后,给予资金补助。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在研发投入、研发能力、科技成果或服务绩效等方面达到目标要求,按规定程序立项后,给予相应补助的支持方式。

(三)科技金融资助。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促进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领域,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科技保险费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科技金融资助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四)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后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管理,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进行分类支持。基本原则如下:

(一)重大专项采取前资助方式。

(二)重点研发计划采取前资助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科技金融资助等多种支持方式。

(四)平台和人才计划采取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五)指令性计划采取前资助方式。

第八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在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时确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对于前资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拨付资金。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编制年度项目资金决算表,与项目年度实施情况一同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验收结果作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前资助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前资助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验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建设单位,结余资金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经核定的后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统筹安排,不再组织资金过程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五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库管理。

(一)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材料。

(二) 市本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直接提出项目申报。

(三) 县市区项目单位向本辖区科技、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报,由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对本辖区内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

第五章 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前资助项目资金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支出。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支劳务费,其中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开支标准可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其他人员根据项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关于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比例,按湘办发〔2017〕9号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重复提取、列支管理费或相关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四)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建设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列支。

科技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管理而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计划管理费支出不高于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3%,按照实际需要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关于前资助项目资金,市科技局针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九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二十条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及时编报项目资金决算表、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并由市财政局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相关规定收回项目资金外,市科技局还应将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项目建设单位立项资金安排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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