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发展农村居家养老,满足农村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200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7)20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农村失能老年人家庭托养是指以农户为单位收住失能、半失能老人,并进行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内容的服务行为,农户和托养对象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开展托养服务,满足农村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农村失能老年人家庭托养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平等、社会效应为先原则,鼓励有条件、有爱心和责任心的农户利用自身资源,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托养服务,建立健全家庭托养监督、评估、补贴机制,逐步规范完善农户家庭托养模式和运行机制。
三、托养家庭的条件及认定
开展托养服务的农户家庭应具备与其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服务人员以及一定的经济来源:
1、用于开展托养服务的房间和设施应符合适老化标准;
2、托养家庭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4㎡,托养老年人居住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具备托养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条件;
3、照护人员身体健康并富有爱心和责任心,年龄一般55周岁以下,具有养老护理员初级以上证书(含初级)及健康证。
4、开展失能、半失能贫困老年人家庭托养的农户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村老年协会上门现场核查,符合开展家庭托养的条件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认定、县(市)区民政局备案,并悬挂老年人家庭托养标识。
四、补贴对象
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在农村地区为失能、半失能的低保老年人和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家庭托养服务的农户家庭。
五、 补贴标准
对收住半失能低保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补贴,全失能的低保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贴;对收住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老人的家庭按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标准给予补贴
以上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2人。
六、 补贴的审批与拨付
1、申请。收住托养失能、半失能贫困老人的农户家庭每年9月底前,经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说明收住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情况(具有湘潭户籍)、失能情况(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身体状况评估结果),并提交身份证、户口薄、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托养协议、老年协会巡访记录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审批。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查验资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家庭托养老年人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并由村(居)委会公示5天,根据公示情况和村级老年协会巡访情况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报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批。经城市区(园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批通过的托养家庭补贴还需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作出说明,并退回申请资料。
3、补贴发放。每年11月底前,县(市)区财政根据托养人数和托养时间将补贴资金拨入托养家庭银行账户,每年进行一次发放。
七、 资金保障
县(市)区要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城区补贴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
八、服务管理
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托养老年人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确定失能情况;托养家庭与托养对象或其亲属、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托养服务协议,明确托养时间、收费情况、托养双方的权益义务等;建立托养对象档案(个人基本情况、健康情况、护理等级评估报告)。
九、监督管理
县(市)区民政局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家庭托养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的跟踪检查和测评。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对提供服务的农户家庭进行监督管理,对托养对象满意度不高,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提高服务水平,村级老年协会对农户家庭托养情况要开展经常性巡访,并建立巡访记录,对托养对象死亡等原因导致服务终止的要及时记录在册,停止补贴资金发放。
十、责任追究
1、托养农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托养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歧视、虐待服务对象的;未尽到服务责任致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侵占服务对象合法财产的;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2、凡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立即停发并追回所骗取的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农村失能贫困老人家庭托养补贴申请表;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17年 8 月 3 日
附件:湘潭市农村失能贫困老年人家庭托养补贴申请表
托养家庭情况 | ||||||||||||
户主 |
| 护理人员 |
| 地址 |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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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养对象情况 | ||||||||||||
托养人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失能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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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五保)证号 |
| 托养 时间(月) |
| 补贴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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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发放 | ||||||||||||
账户名 |
| 开户行 |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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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承诺 | 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湘潭市农村失能老年人家庭托养实施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 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乡镇(街道)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县(市)区 财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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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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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市财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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