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市财政工作;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园区)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三)负责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的管理。加强预算管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报告,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七)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职责,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制定地方金融市场管理的政策、制度。
(八)负责管理市本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支农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行政政法、教科文类财政支出;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经费管理工作;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及相关制度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 十一)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承担地方政府债务核查、监督等相关职责;负责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和项目所需的政府投入资金的筹措、财政补贴资金的测算和拨付及实施过程中的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负责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的评审工作;负责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负责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三)负责全市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省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合省财政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