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援助职能、经济困难的公民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无偿法律服务、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等的重要物质保障。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湖南省委、省政府两办下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6]23号),要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23号文件还明确提出:“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湖南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湘财政法[2017]13号),是规范全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性文件。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确保了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民生中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落实中办发[2015]37号及湘办发[2016]23号文件精神,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实现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根据湘财政法[2017]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湘潭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是:第1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3—5条阐明了法律援助经费的定义、范围、来源及相关财政、审计要求;第6—12条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范围、标准进行了分类分段分项规定;第13—15条规定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的时间、方式及不予发放的情形;第16条—19条要求各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建议、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等。《办法》自2018年7月20日施行。
几个重点内容说明:
1、本《办法》是首次由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对全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具有指导性。
2、除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外,将培训、案件质量评估及优秀案例评选、宣传等纳入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范围。
3、将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12348”服务热线律师值班及代拟法律文书纳入办案补贴发放范围。
4、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有了明确的分类、分段、分项,分为刑事诉讼(分侦查、起诉、审判、死刑复核、自诉案件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国家赔偿(行政复议)、申诉(执行)、非诉讼等,不同类别补贴标准不同,同时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及共同诉讼情况动态调整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较之前有较大幅度提高。
5、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有严格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私分,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