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国务院于2016年8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省政府于2017年7月委托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联合出台了《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3号)。这些政策文件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对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水利投入财政支出责任和奖补政策,确保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良性运行,按照市委深改领导小组关于启动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安排部署,2017年8月,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起草了《湘潭市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代拟稿),按程序征求了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务局和相关市直单位(市农业委)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在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文件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有六大部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水利财政事权分类、水利支出责任划分、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主要目标是通过明晰水利事权,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改革市县政府间水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水利投入市级财政支出责任和奖补政策,确保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良性运行。
《办法》遵照“权责对等、分类分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将水利财政事权划分为省级事权、省市县共同事权、市级事权、市县共同事权、县级事权五类。
《办法》对不同类型水利财政事权省、市、县三级投入比例进行了明确划分。其中,省级事权由省财政承担除中央投入以外的全部支出责任;省市县共同事权,除中央投入以外的支出,由省财政承担部分支出责任,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20%;市级事权,除中央投入以外的支出,原则上由市级财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市县共同事权:市级面上水利项目及市级主导的水利项目除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外仍有缺口的,市级财政区分不同项目性质,原则上承担50%支出,其中大型工程维护承担30%支出;县级事权,除中央投入和省财政适当奖补以外的支出,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和支持。
《办法》的出台实现了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五大突破”:
一是改“一事一议”为依事定责,破解了以往财政预算政策延续性不强的问题;
二是改权责模糊为权责清晰,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对等;
三是改项目配套为责任支出,有利于地方创新投入模式、加大投入规模;
四是改均等补助为分类补助;
五是改重建轻管为建管并重,明确了工程维修养护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