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近日相继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明确,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并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75%。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生产布局和销售市场逐步走向全球,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形式。《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一规定与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一致的,并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特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是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高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对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进行适当的比例限制,体现了鼓励境内研发为主、委托境外研发为辅的政策导向。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对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口径进行了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本文摘自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