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精神,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提升采购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效果,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9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9〕13号),对原目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19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潭财购〔2019〕1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三)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三、特色亮点
(一)限额标准内单位自行采购。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日益增长,为增强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我市政府采购从2018年起,对于采购限额标准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遵循单位内控制度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自行采购。既扩大了采购人的自主权,又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而且提高了采购效率。
(二)明确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为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确定的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降低了采购成本,方便了采购人的零星采购需求。
(三)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的政策适用。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采用政府采购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解决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政策衔接问题。
四、落实措施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各采购单位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采用其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均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二)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三)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政府采购应当执行中央、省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等办法的规定,确保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的落实。
(四)坚持内控监督,进一步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督职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