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潭财建〔2020〕7号)的政策解读
2020年4月10日湘潭市财政局联合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审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潭财建〔2020〕7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方案出台过程
市财政局牵头拟定了《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过多次会议研讨,广泛征求了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信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纪检监察委员会等单位的建议与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对合理建议进行充分吸收,对没有采纳的意见进行了沟通说明,将正式通知于2020年4月10日正式印发。
三、方案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四、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1.职责分工。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管理程序。实施招投标(含项目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中应当取得由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平衡审核意见。
3.结算上限值。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结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4.时间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交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特别复杂的,可延长至半年内编制完成。。
5.工程款拨付。政府应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及时拨付项目投资款。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在评审结果审定前,项目单位支付金额(包括对设计、监理单位)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6.违纪处理。违反上述第一至七条规定的,应自行整改,及时完善相关手续。逾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将进行跟踪督办,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7.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索赔负有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索赔金额进行审核,凡设计变更项目及签证索赔审减金额超过设计变更及签证索赔总金额大于5%且少于10%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凡设计变更及签证索赔项目审减金额超过变更及签证索赔总金额10%的项目,财政部门将其情况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将其列入省、市信用信息网“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