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主要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其管理权限在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函〔2018〕1号)规定,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年度商品房平均售价、地区类别及相应的计算比例,计算得出本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我局会同市发改委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明确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潭财综【2018】10号)文件,经与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土局研究决定,对商业类用房、住宅以及工业类及办公类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和明确。同时,考虑到国家支持工业发展的减负降费政策和周边市州降费执行情况,在该文件中,我市工业类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按零标准征收。
省审计厅对我市市委书记、原市长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反馈意见指出,《关于明确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潭财综【2018】10号)规定的“工业类及办公类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暂按零标准征收”违反上级政策,要求限时整改。为严格执行国家收费基金政策,2020年,我市对该文件(潭财综【2018】10号)进行了调整,在此基础之上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潭财综【2020】2号)。
二、主要内容
1.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按《关于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潭财综【2020】2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商业类、住宅类用房仍按原标准征收;工业类及办公类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则严格执行上级政策,不再按零标准征收。
2.新文件自2020年4月9日起执行,报建时间在执行日之前的仍按原标准收费。如遇国家收费标准变更,再作相应调整。
3.新文件自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关于明确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潭财综【2018】10号)一并废止。
4.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