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3月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要求:“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4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13号),要求:“完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切实将资源转化为财源”。
二、办法出台必要性: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设置管理,有利于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并确保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面纳入预算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利于发挥城市资产效益,避免公共资源闲置;有利于挖掘公共资源潜在的经济价值,增加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湘潭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法出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二)市政公共设施、大型活动、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
(三)公园、广场、绿地、风光带、文体场馆等城市公共场地(所、馆)、设施及配套服务项目有偿使用;
(四)旅游资源有偿使用;
(五)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
(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特许经营;
(七)充电桩等新能源行业特许经营;
(八)城市供水、管道供气、供热(冷)、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渣土等的转运、回收、处理和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业特许经营;
(九)货运汽车城市道路使用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特许经营;
(十)河道采砂权的出让转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湘潭市城市区(园区)范围内的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