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财综〔2024〕9号
各城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3〕362号)有关要求,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7〕96号)和《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潭住建发〔2022〕9号)的规定,经审核,2024年第二季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符合的保障家庭690户,需发放二季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561509元。扣除2024年第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过程中27位保障家庭(具体明细详见附件4)租赁补贴因已死亡和无资料无法录入阳光审批系统等原因未发放租赁补贴共计19960元(租赁补贴收回再分配),2024年第二季度租赁补贴实际下达541549元(其中雨湖区387949元,岳塘区153600元)。该项资金使用时,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
请各城区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市县〔2019〕1号)文件规定使用资金,同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2024年第二季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表.xlsx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