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行政处罚案-新宝gg一键登录

某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湘潭市财政局 cz.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08-17 09:27

某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点】
某供应商被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行政处罚,在禁止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出具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与实际情况不符。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日,a区财政局对该供应商做出了“处以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24日,a区图书增补采购项目启动公开招投标程序,并设置了投标人资格要求,其中有:“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处罚期尚未届满)等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2020年1月16日,该供应商参加此次投标并出具了《投标人资格声明》,声明符合投标的资格要求,随后中标。本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出具了调查函,7月23日,收到两家单位的情况说明,7月30日,对该供应商进行了询问调查,该供应商反映a区财政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属实,8月28日,对两家单位再次进行了询问调查,两家单位均表示证据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查核实,该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理理由】
2019年12月2日,a区财政局对该供应商做出了“处以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5‰的罚款,计30241.6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的行政处罚。该供应商在明知自己被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后,仍然坚持参加a区图书增补采购项目,公司出具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行为。
【处理结果】
对该供应商处以当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5‰的罚款,计680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分析】
(一)关于认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案中该供应商明知自己已被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不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提条件,却仍然坚持参加a区图书增补采购项目,并最终中标(成交)成功,其行为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认定重大违法记录的问题
该供应商已被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罚款内容处罚金额为30241.65元,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足以认定该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本案中,该供应商通过采购程序并最终中标(成交)成功,然而该供应商隐瞒实情的行为,不仅扰乱了a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秩序,也侵害了其他参与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其违法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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