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代理记账中的会计凭证不完整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湘潭市财政局对湖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的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凭证不完整,部分原始凭证不合规。
【调查与处理】
1.该公司向股东借款60,000.00元,其中:1万元银行存款借款有银行转账单,5万元现金借款无原始凭证。2.该公司会计凭证记载:管理费用-福利费1,233.00元,支付餐饮费,费用报销单上无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市财政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补齐原始资料手续,按照规定取得、填制完整的原始凭证,切实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单位内部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法律分析】
湖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凭证不完整、原始凭证不合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典型意义】
会计代理记账公司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