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直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全国财会监督工作会议、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要求,我厅决定于2023年6-11月组织开展全省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持续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全面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持续提高政府和企业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全面自查;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联合开展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省财政厅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开展重点检查。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联合监管机制,今年我厅将继续参照《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规定,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联合省注协对65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执业质量重点检查。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应有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等问题,试行“由所及企”穿透式检查,对伪造审计证据、串通舞弊、出具“阴阳报告”或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问题绝不姑息、露头就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着力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有效净化行业执业环境。
(二)开展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提升执业质量,整治行业突出问题,今年我厅将继续参照《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规定,在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联合省评协对20家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重点检查。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聚焦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评估项目,重点查处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报告或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切实提升执业质量。
(三)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财政部要求,今年我厅将选取5家行政事业单位和1家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行政事业单位检查重点关注2023年度预算编制、202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三公”经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严厉查处伪造会计凭证、虚构经济业务、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关注是否有代理记账机构参与上述相关违法行为。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对象、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应提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检查分工
(一)全面自查
省财政厅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及省、市注协、评协负责组织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实现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全覆盖。
(二)重点检查
省财政厅、省注协、省评协及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随机抽选被检查单位、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省级重点检查名单将在省财政厅、省注协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公示。
(三)处理处罚
省级重点检查中,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省财政厅处理;涉及行业自律惩戒的,由省注协、省评协处理;对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处理处罚由省财政厅负责。涉嫌严重违规或犯罪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开展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由检查实施单位自行出具,并对外公开发布。
五、组织实施
(一)材料报送
1、自查材料报送。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在7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并认真填报自查表、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承诺书(见附件1-5)。其中,省属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自查材料于7月15日前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指定邮箱。各市州、县市区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将自查材料按所属关系分别报送至各级财政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应于7月18日前,汇总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资料及未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填报资料的单位名单,统一报送至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指定邮箱。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填报资料的单位,将直接列入重点检查名单。
2、检查名单备案。各市州财政局应于7月18日前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检查名单报送至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指定邮箱。
3、总结材料报送。各市州财政局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检查总结材料,审核后应于10月31日前通过正式文件集中报送至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指定邮箱。其中,文字材料收齐后打包报送,无需汇总;表格数据需汇总至一张表格,并经审核无误后报送。具体包括:工作总结、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典型案例(模板见附件7)、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工作安排
1、查前公示。6月下旬,省财政厅将省级重点检查名单在省财政厅、省注协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2、重点检查。9月30日前,省财政厅及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完成现场重点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要严格遵守检查程序,做好工作底稿和财政检查报告的撰写及签证等工作。
3、检查总结。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汇总检查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报财政部。
4、查后公告。根据工作进度,省财政厅适时将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及时研究制定检查方案,选配充足的精干人员力量,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检查任务。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互相促进,保障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开展自查自纠,配合专项检查。各被检查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据实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应按照检查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签署承诺书,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应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签署财政检查报告和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并按期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力的,省财政厅和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可将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名单。
(三)规范检查程序,树立执法权威。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检查工作程序。要从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尺度是否统一等方面,审理论证检查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要重点把握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立案程序、对情节复杂或者重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性要求,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法律风险,不断强化财会监督执法权威。
(四)提高检查水平,严守工作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改进完善检查工作方式方法,紧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易发领域,结合日常监管涉及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等,借助信息化手段,精准有效选取检查对象、发现问题线索。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全体参检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遵守财政部《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见附件8),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联系人: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黄诗佳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箱:hnkjpgjc@163.com(所有资料仅需报送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无需寄送纸质版)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共4张)
3、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
4、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表(共5张)
5、自查承诺书
6、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7、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典型案例(模板)
8、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0日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docx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共4张).xlsx附件3、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docx附件4、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表(共5张).docx附件5、自查承诺书.docx附件6、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xlsx附件7、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典型案例(模板).docx附件8、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