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22-09002
潭财办〔2022〕11号
湘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湘潭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湘潭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日
湘潭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湘财办〔2020〕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概算(调整概算)、预算(控制价)、结算、征拆资金办结、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价与审查。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实行项目全过程评审或单项评审。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高效、独立、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实施单位应遵循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对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资金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包括: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信息化建设以及与信息化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四)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应当进行评审的支出项目。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所需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局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内容如下:
(一)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概算(调整概算)、预算(控制价)、征拆资金办结、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审核;
(三)项目招标(采购)程序、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文件、预算(控制价)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承包(服务)合同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核;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情况审核;
(六)其他交办任务。
第九条 工程类项目评审依据:
(一)立项批复、概(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表)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定额标准、计价规范和价格信息等;
(三)相关批示文件(含变更手续资料);
(四)勘测报告、设计文件、竣工图等;
(五)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六)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
(七)施工组织设计,检验、试验、检测报告,专项方案,洽商、签证等经济技术资料;
(八)竣工验收证明;
(九)其他。
第十条 费用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等评审依据:
(一)立项批复、概(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表)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计费指南等;
(三)相关批示文件;
(四)预算明细表;
(五)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六)承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等;
(七)设计、勘测、检测等成果文件;
(八)验收证明;
(九)会计凭证、财务账表、资金支付情况及银行流水单据等;
(十)其他。
第十一条 受理评审项目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评审项目年度计划。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项目评审资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送审资料的程序性、符合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项目评审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确需补充评审资料的,应严格按项目评审程序重新送审。
(四)存在未办理立项批复、招标程序不合规、结算超概算等问题的项目,需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方予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流程:
(一)工程类项目
1.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一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二审、三审;
2.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3.组织现场勘察,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4.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5.针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6.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
7.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二)征拆类项目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市级投资征拆项目补偿资金全过程跟踪,社会中介机构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审核征拆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出具征拆补偿资金评审意见。征拆补偿资金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征拆资金支出的依据。
征拆项目办结,由征拆实施单位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求送审项目资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征拆资金办结评审结论。征拆资金办结评审结论作为供地成本、征拆资金结算及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三)费用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等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初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终审,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本条(一)至(三)项如出现争议较大且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题研究。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制定项目评审期限管理办法,提高项目评审效率,加快评审项目流转,使财政投资评审更好地服务于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或意见是概算批复(调整概算)、工程(采购)招标、拨付资金、合同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概算(调整概算)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同时也作为发改部门进行概算批复、调整概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预算(控制价)评审结论作为政府采购或建设工程招标的依据。
结算、征拆资金办结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依据。
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项目评审无法正常进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将项目资料退回项目建设(委托)单位:
(一)项目中止或终止的;
(二)项目评审资料缺失、失实的;
(三)项目建设(委托)单位、承包(服务)单位不配合评审的;
(四)经多次会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其他有关情形。
第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及时与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沟通协商,对项目评审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为项目建设(委托)单位投资控制和预算支出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开展评审业务培训;
(六)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对接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及监督管理;
(七)拟定相关预算标准;
(八)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九)加强对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明确对接联系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二)按照项目评审资料报送规定收集、整理、编制项目评审资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资料不全或缺失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负责及时补充完善;
(四)参与项目评审会商,牵头组织并督促项目参与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五)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评审和审计部门开展的审计监督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六)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相关单位确认并签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定案表(征求意见稿),逾期不签署又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专家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二)编制进度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结论,并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项目评审资料管理,不得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外的单位获取项目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项目评审资料;
(四)接受和配合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
(五)与相关参建单位充分沟通,反复核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征询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意见;
(六)做好已完成评审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七)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八)外聘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专家因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职,导致评审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制度规定追究违约、违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