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湘财购〔202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湘潭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湘潭市政府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湘财购〔2021〕29号文件明确的全省统一的目录和省级标准执行,具体为:
1.政府采购目录:按照《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2年版)》执行。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原则上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3.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湘潭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二、相关要求
1.湘潭市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已全面启用全流程电子化操作,预算单位应将所有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302)和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309)、资本性支出(310)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细分为政府采购项目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评审费,不编制政府采购年初预算不得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备案。预算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制度。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
2.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湘财购〔2020〕1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湘财购〔2021〕27号)第八条相关规定,400万元(含)以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新改扩工程,需履行“双备案双公告”程序,进行备案申报,采购单位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湘财购〔2022〕35号)规定,采购人应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4.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规定,采购人应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内控机制,按照部门预算、采购预算、资产配置限额标准和电子卖场的交易规则和流程进行采购,明确电子卖场交易方式的适用范围、审批流程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留痕,通过对接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和预算绩效评价。
5.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3月6日印发的《湘潭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潭财购〔2023〕2号)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