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审计局文件
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潭财建〔2020〕7号
市直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实施招投标(含项目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三、实施招投标(含项目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中应当取得由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平衡审核意见。
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结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交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特别复杂的,可延长至半年内编制完成。属性为交通类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六、政府投资项目决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概算金额。对于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确需调整的,在项目单位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概算调整手续后,财政部门方予以受理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七、政府应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及时拨付项目投资款。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在评审结果审定前,项目单位支付金额(包括对设计、监理单位)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八、违反上述第一至七条规定的,应自行整改,及时完善相关手续。逾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将进行跟踪督办,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整改过程中项目单位或职能部门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将该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无法完善相关手续,项目超概算造成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从项目单位年度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中扣除。因项目单位结算、决算办理不及时引发的欠薪、投诉、信访等问题,由项目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九、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加强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索赔的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十、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索赔负有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索赔金额进行审核,凡设计变更项目及签证索赔审减金额超过设计变更及签证索赔总金额大于5%且少于10%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凡设计变更及签证索赔项目审减金额超过变更及签证索赔总金额10%的项目,财政部门将其情况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将其列入省、市信用信息网“黑名单”。
十一、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超合同金额10%以上或超合同金额未超过10%但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部门将其情况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将其列入省、市信用信息网“黑名单”。
本通知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上级财政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以中长期财政预算为还款来源的项目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之前有违背上述规定的,专项呈报政府审议解决,如遇上位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县区市(城区)、示范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