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20-09002
关于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潭财综〔2020〕2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雨湖高新区、岳塘经开区建设局(部门)、财政局(部门):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函〔2018〕1号)的规定,按照审计整改要求,经与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协商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我市重新规范并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按本次发布的标准执行,其中,工业类及办公类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不再执行零标准征收政策,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其他相关政策仍按《湖南省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报建时间在执行日之前的仍按原标准收费。如遇国家收费标准调整,再作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原文件《关于明确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潭财综〔2018〕10号)一并废止。
附件: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表
湘潭市财政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
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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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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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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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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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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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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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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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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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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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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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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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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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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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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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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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除按政策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专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备配套用房。
4.上年度商品房平均售价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报建环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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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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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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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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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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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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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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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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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类及办公类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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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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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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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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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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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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